浅议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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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鹏举.浅议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的实现[J].山东审判,2004,20(4):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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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鹏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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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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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的性质 所谓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的求偿权的权利。而保险金扣除权则是指在被保险人 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已取得的赔偿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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