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迫妇女卖淫而施暴劫财,是强迫卖淫罪还是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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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洪梅,毕守国,朱加强.为强迫妇女卖淫而施暴劫财,是强迫卖淫罪还是抢劫罪[J].江淮法治,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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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洪梅 毕守国 朱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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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03年7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欧阳某,欲找两名卖淫女到欧阳某所开的逍遥乐美容店去卖淫。当天上午10时许,两犯罪嫌疑人打的来到当涂县某开发区内的某洗头房,找到店老板张某,提出带两名卖淫女出店“包夜”,实际是去逍遥乐美容店接客过夜。张某当即表示同意,但条件是需给付卖淫女每人150元,自己得介绍费每人50元。在付给张某100元介绍费,卖淫女吴某、周某每人150元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欧阳某将吴、周二女带至某市一旅社房间。入住后,犯罪嫌疑人欧阳某分别与吴、周二女发生了性关系,后提出让她们到自己所开美容店去卖淫,遭到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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