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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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林,王俊杰.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J].山东审判,2004,20(1):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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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林 王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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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玉林),苍山县人民法院(王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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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原则,是 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多数国家所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时就已经设 立的法律原则,虽然当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然 而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 等,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 定方式取得的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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