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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检举揭发”能否认定为立功
引用本文:方建新.这样的“检举揭发”能否认定为立功[J].江淮法治,2009(4):56-56.
作者姓名:方建新
摘    要: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关 键 词:立功  否认  检举  盗窃行为  犯罪行为人  被告人  估价鉴定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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