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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性侵幼女构成强奸仍应以“明知”为前提
引用本文:刘宪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性侵幼女构成强奸仍应以“明知”为前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4-12.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关 键 词:强奸罪  性侵幼女  明知  严格责任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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