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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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振德,潘申明.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制度探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03-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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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振德 潘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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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俞振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博士研究生(潘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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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职能,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督视野。应当允许检察长委派副检察长或其他检察人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列席人员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列席所有同级审委会会议,但是,实践操作应有所侧重。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专职人员,确立不履行通知义务惩戒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保障机制等。列席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会前、会中、会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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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派员 列席 审判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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