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童卫萍.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1(34):120-121.
作者姓名:童卫萍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受益的新型诉讼。鉴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法律调整应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突破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限定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理论,需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并辅之以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公民参与,应该扩大损害范围界定。对于环保团体,应从法律上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此来发挥公众和团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理论基础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