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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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名洋.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J].湖湘论坛,2020,33(5):11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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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名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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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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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游戏直播是以游戏画面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直播行为,当游戏画面构成作品时,直播行为应受游戏画面著作权的调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不能调整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兜底条款成为唯一选择。兜底条款的适用要节制,只在达到条件以后方可适用。未来修订立法要把握规律,彰显传播类权利的重要性,但不必设立向公众传播权,更不能采用"大传播权"模式。应修改广播权的定义,将游戏直播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对新作品的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适用法定著作权,减少兜底条款的适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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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游戏直播 著作权兜底条款 广播权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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