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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7(1).
作者姓名:常健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关 键 词:公司  公司本质  公司法  股东  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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