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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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建.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J].法律适用,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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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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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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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经济诈骗性犯罪源流于民事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对那些不能用民事责任规制的严重民商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准确界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判明犯罪客体与侵害法益、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有很大帮助。反过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大的影响。同一犯罪事实,刑事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同或者确认的被害人不同,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人,进而决定谁为民事被告。在我国“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下尤为如此,例如,对内外勾结骗取储户存款的行为,如果认定为职务犯罪,则储户可将银行作为民事被告,其损失挽回有可靠保证;如果认定为一般金融诈骗,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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