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试用期解除合同的举证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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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墨之.化解试用期解除合同的举证难题[J].干部人事月报,2014(11):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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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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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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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用期 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举证 录用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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