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律师不应介入社会法律服务市场 |
| |
引用本文: | 冀祥德,杨曙光.军队律师不应介入社会法律服务市场[J].中国律师,2002(12):33-34. |
| |
作者姓名: | 冀祥德 杨曙光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笔者日前在烟台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出庭代理案件,这是一起原被告双方均为普通社会民众(相对于军人而言,不具有军籍)的民事案件,偶遇某军队律师持其所在军队法律顾问处的公函以律师名义出庭代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笔者认为该军队律师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妥,在我方提出异议后,法院经过请示了上级法院以及当地司法行政当局后至今仍没有最终作出结论,据说在等待权威部门的最后定夺。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审慎态度无疑是正确的,诚如该案的主审法官所言,“法院在此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这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涉及如何定位军队律师的性质,以…
|
关 键 词: | 军队律师 法律服务市场 出庭 社会法 基层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上级法院 部门 问题 于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