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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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煜.广告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J].政府法制,2014(3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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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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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高人为峰”,2014年年初,人们在铁路北京西站南广场可以看到上述字样,巨型广告牌的发布单位为“红塔集团”.广告中使用了与卷炯营销同样的用语、同样的字体、同样的图案,在旅客眼中,这明显就是变相在为炯草做广告.控烟组织向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投诉违法广告,却得到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不予立案”的回复.“现行广告法没有对变相炯草广告进行明确定义,造成执法部门进行判断时主观性过强.”这是控炯人士对这次投诉失败原因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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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烟草广告 广告法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西站 红塔集团 违法广告 不予立案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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