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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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梓耀.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与顺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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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梓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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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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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确定原告的范围与顺位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国家与公民、社会团体,其中国家处于第一顺位,公民与社会团体处于第二顺位,此可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学说得到证成。相对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更适宜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有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恰当履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时,位于第二顺位的公民与社会团体方可起诉。为实现此顺位安排,应建立针对公民与社会团体起诉的诉前通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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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公共信托 诉前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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