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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伞”式扫黑的法理分析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介于一般犯罪集团与典型黑社会组织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是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特征,但尚未形成较为严密的黑社会组织结构的一种有组织犯罪1]。"保护伞"虽然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选择性条件,但对其重点打击仍然意义重大;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时应数罪并罚,其他情况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予以不同的刑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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