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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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宝来 王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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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46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49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991年9月4日颁布了根据宪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从家庭、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51—53条是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由于原刑法的规定比较流略,特别刑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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