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诉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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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德辉,程聪.郑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诉意见书[J].中国检察官,2015(2):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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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德辉 程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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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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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12年7月左右,被告人招某从越南人"阮先生"(另案处理)处非法购得100余公斤象牙。同年12月,招某分两批将上述象牙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郑某,并按照郑某的要求将象牙从广东发货至浙江诸暨和萧山。经被告人石某介绍,被告人郑某又将上述两批象牙非法出售给钱某、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得上述象牙后,钱某、夏某等人将其中4根象牙原牙抵押给黄某(另案处理),同时经石某介绍,将其余28段象牙原牙段和4对象牙原牙运至东阳交给了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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