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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政诉讼——一种社会权的中国实现方式
引用本文:翟翌.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政诉讼——一种社会权的中国实现方式[J].政治与法律,2012(1):90-100.
作者姓名:翟翌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09&ZD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
摘    要:作为基本权利的社会权有不易实现之困。与西方自由主义宪法不同,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其有诸多社会权内容,且更应注意其实现。具有法定效力、内容明确、与个人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低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权实现工具,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可提起给付类诉讼。此种诉讼的证明责任、判决形式具有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特点。原告除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明责任外,还需负担"直接而确切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具有特殊内涵的法院"答复判决"不仅可避免司法权不考虑财政压力过度干预行政权的后果,还可激发以人大审议为核心的政治过程。

关 键 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社会权  证明责任  答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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