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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法第334条第一款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之思考
作者单位:河北省职工医学院
摘    要:新刑法第334条第一款(以下简称"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要对此稍加思考,便不难发现,其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表述欠妥。它影响着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有效管理,并由此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功能。下面,本文就其欠妥之处作一简要分析。一、这种表述极易使人产生误解"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中的"非法",无疑属法律禁止之行为。例如,凡从事单采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站,事先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否则即为非法。实践表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一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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