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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渎职,酿出跨世纪奇讼
引用本文:卞君瑜.法医渎职,酿出跨世纪奇讼[J].法律与生活,2000(4).
作者姓名:卞君瑜
摘    要:关于尸体检测,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这项规定,决定尸检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 尸检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尸体必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尸检是确定或判断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手段的重要方法,是分析作案过程,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手段之一。 尸检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等内容。 尸检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消失。 进行尸检时,应该通知家属到场。一为了解案情,二为监督。 尸检后应该作出解剖结论,写出尸检报告。在报告上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等等。 参加尸检的法医必须在尸检报告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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