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赵志富.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J].中国民政,2012(1):42-42. |
| |
作者姓名: | 赵志富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陵川县民政局 |
| |
摘 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员 妇女 应当 选举办法 第二款 候选人 第六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