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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
引用本文:赵志富.把握和落实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J].中国民政,2012(1):42-42.
作者姓名:赵志富
作者单位:山西省陵川县民政局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员  妇女  应当  选举办法  第二款  候选人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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