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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销售人员“空投”彩票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余为.彩票销售人员“空投”彩票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8):53-54.
作者姓名:余为
作者单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6104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3年6月,程某从他人处接管了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402700142号投注站的经营权,开始代理销售福利彩票,其接管行为得到了福彩中心的认可。2003年9月1日,程某又与福彩中心签订了经营402700142号投注站彩票代理销售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程某应将两个投注站电脑彩票实际销售金额的90%交予福彩中心,其余的10%作为程某经营该投注站的包干费用。从2003年11月起至2004年2月,程某为了达到中奖的目的,在上述两个投注站利用自己经营彩票的权利,采取不交纳投注资金的方式购买彩票达30余万

关 键 词:彩票发行  经营权  行为人  彩票销售  销售人员  民事行为  中心  代理  福利彩票  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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