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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调查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的试点单位为视角
引用本文:田海军,邱中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调查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的试点单位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18).
作者姓名:田海军  邱中华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刑诉法第93条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但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操作上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规范统一。

关 键 词:捕后羁押必要性  审查机制研究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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