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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引用本文:林镥海,郦煜超,袁晓波,洪玉霞.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J].中国律师,2015(2):72-74.
作者姓名:林镥海  郦煜超  袁晓波  洪玉霞
作者单位: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为应付资金紧张,需要进行融资,并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为确保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优先清偿,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或者直接与开发商及承包人签订一个三方合同,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承包人自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究竟如何?一、优先受偿权可否承诺放弃的三种不同观点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  项目开发过程  资金密集型  在建工程  建设工程  承发包双方  意思自治原则  招标文件  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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