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石林山.试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4(9):86+88-86,88.
作者姓名:石林山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仍然没有确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对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未加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品格证据、意见证据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目的、作用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法律属性  品格证据  意见证据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