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违法颁发证照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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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永民.论行政机关违法颁发证照的责任承担[J].行政法学研究,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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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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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3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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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改机关违法颁发证照,是指将证照发放给不具备申领证照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交警部门违法发放驾驶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从而使那些原本不具备合法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但是,当这些人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对他方产生惯的义务时,承担责任的也仅仅是直接侵害者,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最多也仅仅依法追加直接侵害者(不含个人)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从而使违法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成为一种无约束、无法律责任的机构。本文拟就此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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