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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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河.地方政讯[J].中国民政,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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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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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要求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通知明确,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福建省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各地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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