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实质性审查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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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锦双.委托书公证实质性审查优先[J].中国公证,2013(7):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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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锦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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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晋江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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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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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质性审查 公证审查 委托书 2008年 形式性 当事人 人的需要 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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