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边界——对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之形式说的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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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飞龙,王思睿,洪文光.抽象危险犯的边界——对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之形式说的提倡[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7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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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飞龙 王思睿 洪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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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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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探究》(1111SSSJ34)的结项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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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虽然实质说是在对形式说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但因无法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形式说对法益前期化、周延化的保护,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趋势;其拟制的危险,极大地减轻了证明的负担。至于其本身的不足,拟制的危险在个案中并非必然发生,可以通过主张若不违反主客观的注意义务则排除违法性来克服,进而实现与罪责刑法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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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危险犯 形式说 实质说 罪责刑法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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