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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边界——对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之形式说的提倡
引用本文:邢飞龙,王思睿,洪文光.抽象危险犯的边界——对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之形式说的提倡[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77-83.
作者姓名:邢飞龙  王思睿  洪文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探究》(1111SSSJ34)的结项成果
摘    要: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虽然实质说是在对形式说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但因无法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形式说对法益前期化、周延化的保护,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趋势;其拟制的危险,极大地减轻了证明的负担。至于其本身的不足,拟制的危险在个案中并非必然发生,可以通过主张若不违反主客观的注意义务则排除违法性来克服,进而实现与罪责刑法的契合。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形式说  实质说  罪责刑法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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