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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兼议现行法律框架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实务处理原则
引用本文:高建新,樊建兵.是合同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兼议现行法律框架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实务处理原则[J].法学,2001(9).
作者姓名:高建新  樊建兵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
摘    要:让与担保权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与债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本案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应为让与担保权,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应当认定该设定有效;让与担保之标的不以财产所有权为限,债权等共他权利亦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让与担保权作为物权,其设定应当公示,但公示方法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 键 词:合同转让  让与担保  物权  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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