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构想 |
| |
引用本文: | 左佳,张蕊,李华.完善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构想[J].党政干部学刊,2005(6):17-19. |
| |
作者姓名: | 左佳 张蕊 李华 |
| |
作者单位: | 1.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 2. 中共辽宁省委讲师团,辽宁,沈阳,110000 3.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00 |
| |
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作为公司特定阶层的董事,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于是,董事对公司所担负的忠实义务便浮出了水面。一、我国法律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缺陷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对公司所负义务,并设有追究公司经营者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与其他国家较发达的公司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1.第61条第1款:“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
关 键 词: | 公司董事 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 |
文章编号: | 1672-2426(2005)06-0017-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