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四个差异”与“四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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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英.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四个差异”与“四个原则”[J].天津检察,2006(3):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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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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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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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重要、最复杂也最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际准,虽然文字表述一致,但是,由于操作性差,往往认识不一,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导致产生争议的原冈主要是证明主体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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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 标准问题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定罪量刑 法院审判 事实清楚 文字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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