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难致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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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秀辉.论空难致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J].当代法学,2012(1):119-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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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秀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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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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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有关低空开放的几个法律问题之研究”(2010E002);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低空开放视阈下的低空飞行致害侵权责任研究”20092706);中国民航大学校内科研项目“航空事故责任研究”(2011KYH0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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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空难致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类型。在空难致基础权益受损的地(水)面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际和国内立法采不同态度,其请求权基础通常是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格权等。空难致第三人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是一种"需证实的精神损害",索赔实践极其困难,有着非常严格的构成要件要求,英美法系将其作为独立的诉因,大陆法系则通常以身体健康权为请求路径。在空难致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中,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对这种"可推知的损害赔偿"是广泛认可的,且通常以身份权益作为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但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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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空难 第三人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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