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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证明责任的承担
引用本文:苟吉芝.论行政证据证明责任的承担[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94-97.
作者姓名:苟吉芝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对行政证据证明责任承担的研究,目前理论界研究的较少,由于行政法的特点,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证明责任也不同。对于行政主体,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另外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也各不相同。

关 键 词:行政证据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证明责任承担
文章编号:1008-6951(2005)04-0094-04
修稿时间:200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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