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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
引用本文:王毅钧.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J].天津检察,2008(6):46-46.
作者姓名:王毅钧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1、应适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这样做的意义和理由至少有两点首先,有利于均衡相关罪名间过大的量刑差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几千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受贿几万、几十万,但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社会危害性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  司法实践  法定刑  量刑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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