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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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毅钧.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J].天津检察,2008(6):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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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毅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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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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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应适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这样做的意义和理由至少有两点首先,有利于均衡相关罪名间过大的量刑差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几千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受贿几万、几十万,但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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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社会危害性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 司法实践 法定刑 量刑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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