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集中登记的得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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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有居,闫松林,张东.婚姻集中登记的得与失[J].中国民政,19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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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有居 闫松林 张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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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自1988年1月至1996年4月在城市实行由区集中登记的办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注意。婚姻集中登记的好处是:第一、便于对婚姻登记工作加强领导,集中指导,统一管理。第二,可以摆脱属地管理,抵制不正之风。第三,避免了推倭、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第四,做到婚姻登记收费统一,婚姻档案及时人柜,纠正了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第五,可以节省干部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专职专用,保持婚姻登记人员的相对稳定。婚姻集中登记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实行集中登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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