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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
引用本文:王竹.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J].法学论坛,2017,32(1).
作者姓名:王竹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    要: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体系分为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和宏观体系编纂技术,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应该区分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和条文实质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主要包括直接汇编和形式意义修改两类.以民事法律为主要形式编纂对象,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形式编纂对象,二者适用不同的具体编纂技术.利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可以“举一反三”地统一对结构类似的条文适用相同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有限制性适用要求,同时应该借助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避免形式性遗漏.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  条文编纂技术  形式性  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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