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的“公民民族自决”与“全民公投”之法理审视与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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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海波.“港独”的“公民民族自决”与“全民公投”之法理审视与批判[J].法学论坛,2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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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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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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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香港社会思潮分析与有效引导的对策研究》,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国两制”实践中增强港人国民意识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途径研究》,2016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香港“本土主义”社会思潮跟踪分析和有效引导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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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自决权的本体范畴看,自决权必须包含两个维度:一是“自主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目的;二是“自由决定的权利”,涵盖了自决权的权利手段和权利内容.从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目的、权利内容和权利手段四个方面看,“港独”主张的“公民民族自决”、“全民公投”等理论和政治观点不具有合法性.自决权不能适用于分离主义运动,“港独”以“公民民族自决”为理论依据,以“全民公投”为实现形式,以“香港独立”为目的的做法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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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港独” 自决权 公民公投 合法性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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