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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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文忠.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应注意的问题[J].天津检察,2006(4):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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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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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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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5月,被告人李永、周洪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由于没有注册资金,通过看报纸得知有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广告,于是二人就与对方取得联暴,经协商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名字为李永、周洪,分别为150万、50万元的进账单,并由中介将这200万元打到该公司账户,然后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转天中介将该款从账上转走。二被告人凭借这一验资报告,从而取得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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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报注册资本罪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 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登记 验资报告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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