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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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于生,钱国.对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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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于生 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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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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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王某与赵某因赵某家房屋翻建影响了王某家采光发生争执并互殴,造成赵某轻伤。二人所在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了解案发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由于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巨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后因办案民警告之王某如不按照赵某提出的金额赔偿,将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法院审判。王某被迫按要求赔偿,并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一、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突出刑事和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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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公安派出所 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监督 侦查人员 法律监督 办案民警 赔偿数额 撤案 刑事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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