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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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晓敏.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明标准[J].中国检察官,20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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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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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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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名:刘某交通肇事罪案【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11年9月8日21时许,刘某驾驶"桑塔纳"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朝阳区东苇路北马房路口南侧金楼路机动车道(063号灯杆处),车辆前部将行人彭某撞倒致伤。事故后刘某自称要送被害人去医院,请案发现场的货车司机帮忙将发出类似睡觉一样呼吸声的被害人抬上肇事车辆副驾驶座位,后刘某离开肇事现场。向北行驶几分钟后,刘某将被害人彭某置于东苇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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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案发现场 证明标准 肇事车辆 副驾驶 号灯 货车司机 逃逸行为 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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