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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计算及“遇新罪即中断”规则的适用
引用本文:陈久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计算及“遇新罪即中断”规则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4(22).
作者姓名:陈久红
作者单位: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于1999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A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3次,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减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B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8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C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再次犯盗窃罪被D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

关 键 词:剥夺政治权利  铁路运输法院  服刑期  铁路运输检察院  盗窃犯罪  我国刑事立法  从重处罚  否定性评价  刑种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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