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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中检察职能的理论辨析
引用本文:陈庆安,张雅芳.庭前会议中检察职能的理论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4(21).
作者姓名:陈庆安  张雅芳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基金项目:201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庭前会议中的检察职能”(项目编号:GJ2013C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得到确认。一、庭前会议的内涵及特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诉机关起诉后,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机关  审判人员  法律监督  辩护方  诉讼效率  公诉权  审查起诉阶段  控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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