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管在私人账户上的公款购买基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看是否公款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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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玲.用保管在私人账户上的公款购买基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看是否公款私用[J].法律与监督,2010(4):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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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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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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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系县农村劳务开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务办)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劳务办收取的各培训机构质量保证金。因无法开设集体账户,李某经领导同意后将款项保管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上。2006年1月,李某在农行工作的好友向其宣传基金业务,让李某帮忙完成基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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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金业务 公款私用 挪用公款罪 账户 保管 私人 劳务开发 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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