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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管在私人账户上的公款购买基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看是否公款私用
引用本文:高玲.用保管在私人账户上的公款购买基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看是否公款私用[J].法律与监督,2010(4):36-37.
作者姓名:高玲
作者单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系县农村劳务开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务办)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劳务办收取的各培训机构质量保证金。因无法开设集体账户,李某经领导同意后将款项保管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上。2006年1月,李某在农行工作的好友向其宣传基金业务,让李某帮忙完成基金任务。

关 键 词:基金业务  公款私用  挪用公款罪  账户  保管  私人  劳务开发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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