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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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京.谈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J].中国司法,2001(4):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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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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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办理遗嘱公证,有公证员提出应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有关精神正常的医院诊断证明,来证明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员不具备判断精神健康与否的权力。这样做的理由是:公证员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在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公证员不宜凭主观对当事人需证明的行为作出真实与否的认定。而且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使公证处在面对有关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置疑时,有确凿的书面证明材料。 对于这一问题,经研讨,一部分公证员认为:对所有来做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应首先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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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 遗嘱公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 行为能力认定 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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