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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引用本文:陈洪玲.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J].当代法学,2002(5).
作者姓名:陈洪玲
作者单位:大连铁道学院社科部 讲师116001
摘    要:一、引言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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