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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人请求亲属协助抓获同案犯不构成立功
引用本文:王晶瑄.经本人请求亲属协助抓获同案犯不构成立功[J].天津检察,2007(2):27-27.
作者姓名:王晶瑄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赵某(十七周岁)于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路人财物,数额较大。赵某于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逃的同案犯李某居住在本市东丽区大毕庄一带,但由于提供地址不准确,公安机关未能据此抓获李某。2006年10月,正在被羁押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舅舅王某认识人多,有能力打听出李某的下落,要求侦查人员转告王某,帮助抓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的联系电话。后王某经查访,得知李某正在河西区一家超市打工,遂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供该超市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于2006年11月抓获李某。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立功  协助  亲属  本人  联系电话  数额较大  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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