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调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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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元.浅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监督调控作用[J].天津检察,2007(3):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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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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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汉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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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即: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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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调控作用 检察机关 轻微刑事案件 监督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司法政策 人民内部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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