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制度研究——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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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淑娣,万玲.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制度研究——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J].行政与法,2013(5):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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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淑娣 万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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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上海20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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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课题“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制立法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RD1105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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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代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分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两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实践中存在监管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机制缺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权威性缺失问题,建议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立法赋予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更大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而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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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消费者权益 行政法保护 公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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