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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引用本文:易,燕,李,峣.论少数民族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6):23-26.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北京新农村出嫁女财产权与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13FXB021)
摘    要:基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少数民族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也不断扩展,其中,土地权益尤其倍受关注。在城镇打工一族中,同男性相比,女性所享有的城镇就业机会相对不多,所以,这些女性把希望更多地寄托在土地上。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与各地的土地承包成立时间不同;另一方面,各地的乡规民约也大相径庭,导致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难度加大。因此,只有贯彻科学的原则与分割方式才能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探寻新形势下我国少数民族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趋势,以求觅到可操作性的应对办法,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

关 键 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  离婚妇女  土地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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